6.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罰鍰最高可處
(A)十五萬元
(B)二十萬元
(C)九十萬元
(D)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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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2), D(50), E(0) #266784
統計: A(3), B(1), C(2), D(50), E(0) #266784
詳解 (共 2 筆)
#796432
原本題目:
6.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罰鍰最高可處(A)十五萬元(B)二十萬元(C)九十萬元(D)一百萬元。
修改成為
6.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罰鍰最高可處(A)十五萬元(B)二十萬元(C)九十萬元(D)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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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979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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