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公務員貪污而判緩刑,緩刑期間仍得應考試服公職
(B)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不違反平等權
(C)公職之範圍為廣義,包括民意代表、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者
(D)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性質採考用合一,而非僅是就職之資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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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1), B(450), C(320), D(196), E(0) #134512

詳解 (共 10 筆)

#118886
釋字第 66 號
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情事,均屬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所謂他項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雖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釋字第 341 號
七十九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係考試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本項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並規定錄取人員必須在原報考區內服務滿一定期間,係因應基層機關人力需求及考量應考人員志願,所採之必要措施,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人民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要難謂與上述平等原則有何違背,亦經本院釋字第二○五號解釋闡釋甚明。七十九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係考試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本項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並限定錄取人員必須在原報考區內服務滿一定期間,係因應基層機關人力需求及考量應考人員志願,所採之必要措施,其與考試主管機關,於同一時間在各縣市報考區內,分別為設置於各該區內省級以下之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人員舉行特種考試之情形相當。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基於職權,參酌各縣市提報之缺額及應考人員之考試成績,分別決定各考區各類科之錄取標準,致同一類科各考區錄取標準有所不同,乃屬當然,並為應考人員所預知,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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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694
只要是犯貪污罪就是不能考,所謂緩刑是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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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43

分區考試錄取是考量當時的大陸幅員遼闊.各地民俗風情習慣不同而為之權宜,如今仍繼續延用不合時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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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934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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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491
a錯啊
他還在緩刑期間,是不能應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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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61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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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355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是故,犯前二款規定之罪,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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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66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用坐牢
所以可以參加考試成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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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4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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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12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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