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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臺北縣立高中職96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筆試#531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臺北縣立高中職96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筆試#531

年份:96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60.依(教師法)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參與協商與抗爭
(B)要求調整福利與待遇
(C)展現專業的罷教權
(D)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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