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何者正確?
(A)公益性執法人方可申請非營利幼兒園的辦理
(B)與公幼不同,沒有優先招收條件不利幼兒
(C)幼兒人數達 50 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老師、 社工師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D)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平時考核應每學年辦理一次
(E)以上皆非
統計: A(1161), B(74), C(298), D(591), E(996) #1828354
詳解 (共 10 筆)
一、公益性質法人(以下簡稱公益法人):指學校財團法人、幼兒教保相 關工會組織,及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 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二、非營利幼兒園: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 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 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應接受考核。工作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B) 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
(C)幼兒人數達61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老師、 社工師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D)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公益性質法人(以下簡稱公益法人):指學校財團法人、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及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2. 非營利幼兒園: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3. 經濟弱勢幼兒: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幼兒。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13 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但屬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籤方式為之。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15 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21 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平時考核應每學期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 n 法規名稱: n | nn |
| n 修正日期: n | n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n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性質法人(以下簡稱公益法人):指學校財團法人、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及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or)公益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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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營利幼兒園: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