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事件不受理之事由?
(A)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B)訴願無理由者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D)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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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7124), C(1146), D(1353), E(0) #603260
統計: A(468), B(7124), C(1146), D(1353), E(0) #603260
詳解 (共 10 筆)
#917440
有沒有理由是由法官來做判斷,所以仍會受理,法官裁判說沒理由,駁回!
不受理是說法官連做裁判的機會都沒有,直接不受理!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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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451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合程序、不補正)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期間 不對)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不符合)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補正)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補正)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不存在)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已決定、已撤回)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其他不屬範圍)
關鍵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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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56210
【程序】不符 -> 不受理 (s77)
【實體】不符 -> 無理由 (s79)
65
2
#868188
第七十九條 (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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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156277
這題是在考訴願法77條的刪去法,如果讀熟就有能力刪除錯的答案。
如果沒有讀得很熟,就針對 (B) 訴願無理由者,應以駁回之,而非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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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66
就是因為審了才有「有無理由」的判斷出來,沒審之前誰也不能說有理由或沒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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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20
訴願和法官沒有關係,是受理訴願機關來審核的。一定是受理後才會知道有沒有理由,但不合程序就連看都不用看了,就像你去考試也要看了題目才知道會不會寫,但是如果國文考卷上面是英文,那就直接離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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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093
我是背,非人人補時存徹(並非人人不時的在存車)
口訣蠻爛的,但選擇題看到有訴願不受理的題目,找關鍵字,大部分都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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