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由各主管行政機關移送執行
(C)行政執行處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
(D)拘提管收之對象以義務人本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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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40), C(107), D(1029), E(0) #618289
統計: A(81), B(640), C(107), D(1029), E(0) #618289
詳解 (共 7 筆)
#899755
行政執行法第24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拘提管收之對象不以義務人本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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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709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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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579
請問b選項在哪個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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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852
A選項之行政執行處已改為"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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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420
請把A的行政執行處改為"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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