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由各主管行政機關移送執行
(C)行政執行處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
(D)拘提管收之對象以義務人本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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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40), C(107), D(1029), E(0) #618289

詳解 (共 7 筆)

#899755

行政執行法第24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拘提管收之對象以義務人本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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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579
行政執行法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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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709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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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579
請問b選項在哪個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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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852
A選項之行政執行處已改為"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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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70
原本題目:61 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共 2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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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420
請把A的行政執行處改為"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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