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下列何種事由,不能免除具保之責任?
(A)停止羈押
(B)撤銷羈押
(C)再執行羈押
(D)受不起訴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7), B(31), C(194), D(44), E(0) #915485
統計: A(397), B(31), C(194), D(44), E(0) #915485
詳解 (共 7 筆)
#2374205
| 第 117 條 |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 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8
0
#1247392
請將題目改至刑事訴訟法的分類下
4
1
#1422137
這錯字.....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