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下列關於「自由心證主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斟酌相關人證之證詞用以認定兩造間之管轄合意存在,只要此項認定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
則,即可謂合法,並不以有書面證據足以證明為必要
(B)法院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至於所採用之證據,其證據方法原則上並無限制,究竟人證或
物證何者較為可採,均委由法官之自由
(C)相關證據是否能證明待證事實存在之證據力(證據證明力),亦委由法官自由判斷,故當事人所
提出之證據,法院亦可據此作成對他造有利之事實認定
(D)法官於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中,作出交通事故現場所留車輛煞車痕跡愈長即表示車速愈
快之認定,其關於此項心證之運用,應認符合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