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乙、丙、丁四人就其共有土地一筆,訂立原物分配之協議分割契約,因丙、丁均拒絕履行,甲、乙二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B)甲、乙僅以拒絕履行分割協議之丙為被告,即可達到分割共有地之目的
(C)本件訴訟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同關係為目的,屬形成訴訟
(D)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命被告依協議分割契約所定分割方法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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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20), C(90), D(308), E(0) #688546

詳解 (共 3 筆)

#1432382
是請求履行約定,所以是任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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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285
請求履行協議>>給付之訴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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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673
(A)本件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X;協議分割契約屬不動產債權,故非專屬管轄)
(B)甲、乙僅以拒絕履行分割協議之丙為被告,即可達到分割共有地之目的(X;應丙與丁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C)本件訴訟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同關係為目的,屬形成訴訟(X;履行協議分割契約,屬給付訴訟)
(D)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命被告依協議分割契約所定分割方法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O)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①)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557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要旨:共有物或權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皆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或權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而協議分割契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並須全體共有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性質上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且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183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要旨: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非如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屬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法院尚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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