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受敗訴判決確定,甲之債權人丙得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代位甲提起再審之訴
(B)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與真相不符為理由, 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C)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就該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聲請再審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D)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該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當事人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對不得上訴之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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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74), C(219), D(198), E(0) #688550
統計: A(55), B(74), C(219), D(198), E(0) #688550
詳解 (共 7 筆)
#4648876
(A)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受敗訴判決確定,甲之債權人丙得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 代位甲提起再審之訴(X;丙無資格聲請再審,至多僅能輔助甲提起再審)
(B)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與真相不符為理由, 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X;證物與第二審事實有關,應專屬第二審法院[例外事由])
(C)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就該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聲請再審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O;準再審由第三審法院裁定確定,專屬第三審法院)
(D)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該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當事人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對不得上訴之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X;準再審應專屬第三審法院)
(B)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與真相不符為理由, 提起再審之訴者,
(C)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就該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聲請再審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O;準再審由第三審法院裁定確定,專屬第三審法院)
(D)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該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當事人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對不得上訴之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99 條 (再審管轄法院)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再審事由①)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97 條 (再審事由②)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507 條 (準再審)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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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852
答案C 正確
裁判字號:
裁判字號:
71 年台聲字第 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 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 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 專屬本院管轄,不在同條第二款規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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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094
再審管轄是第三審,得否於第三審開啟再審之訴?
再審管轄是第二審,開啟再審之訴後,得否針對所為之判決上訴第三審?
一個是得否再審?一個是得否上訴?
一個是得否再審?一個是得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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