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下列有關確定判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經法院以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由駁回。就被告主張抵銷之請求,既經法院裁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主張抵銷之額之範圍內應有既判力
(B)法院以清償期未屆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後於清償期屆至後,原告再就同一原因事實提起給付訴訟,法院不得以違反既判力為由,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駁回後訴
(C)原告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就既判力基準時點後因後遺症所生之損害額,可以提起後訴訟請求,不受前訴訟既判力之拘束
(D)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不成立,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經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嗣後原告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主張該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後訴應受前訴既判力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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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74), C(143), D(84), E(0) #688559

詳解 (共 6 筆)

#2682134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A)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經法院以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由駁回。就被告主 張抵銷之請求,既經法院裁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主張抵銷之額之範圍內應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主張抵銷之額為限, 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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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經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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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抵銷須經實體判斷才有既判力,法院以意圖延遲駁回,根本未經實體判斷!

B)清償期未至>>清償期屆至,事實已改變,非同一事實,可起訴

C)就既判力基準時點後因後遺症所生之損害額>>新事實,非同一事實,可起訴

D)前訴:契約不成立之不當得利=無理由;後訴:契約無效之價金請求>>同一事實,重複起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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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經法院以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由駁回。就被告主張抵銷之請求,既經法院裁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主張抵銷之額之範圍內應有既判力(X)
(B)法院以清償期未屆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後於清償期屆至後,原告再就同一原因事實提起給付訴訟,法院不得以違反既判力為由,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駁回後訴(O;此「既判力」是在清償期未屆時,對已屆清償期無效。前後訴為不同事件)
(C)原告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就既判力基準時點後因後遺症所生之損害額,可以提起後訴訟請求,不受前訴訟既判力之拘束(O;前後訴為不同事件)
(D)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不成立,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經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嗣後原告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主張該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後訴應受前訴既判力之拘束(O;前後訴為同一事件)

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 (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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