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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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97), C(6), D(1338), E(0) #635966
統計: A(181), B(197), C(6), D(1338), E(0) #635966
詳解 (共 2 筆)
#1083677
※比較※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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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93
| 第 7 條 |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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