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C)執行洗錢犯罪行為之追訴並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非金管會的工作,應為法務部調查局。
62.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