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下列何者於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原則上有應邀說明義務?
(A)參謀總長
(B)考試院院長
(C)監察院院長
(D)司法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54), B(163), C(93), D(144), E(0) #131951

詳解 (共 2 筆)

#598407

參謀總長不用接受質詢,但得接受備詢。

釋字第 461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

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

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

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

,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

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

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

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

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

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

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

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

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

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55
0
#1332625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

質詢:立法院院會開的,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其各部長級人物,質詢內容是政策的監督。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備詢:由立法院各專業委員會開的,備詢對象是政府機關人員或社會重要人士,備詢內容是技術上的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

例如: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保訓會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通傳會NCC委員,這些備詢的對象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37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17676
未解鎖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 質詢:立法院院...
(共 4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