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須經刑事組長以上之人核准後實施
(B)經遴選之第三人,具警察職權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及給予證明文件
(D)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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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5), C(181), D(2021), E(0) #313126
統計: A(31), B(15), C(181), D(2021), E(0) #313126
詳解 (共 4 筆)
#2823639
(A)須經刑事組長以上之人核准後實施 局長或分局長
(B)經遴選之第三人,具警察職權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及給予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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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834
(A)警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C)警職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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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674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第1項:警察依前項規定遴選第三人祕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館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違建,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之規定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C)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違建,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之規定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第3項: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及對項及待調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做為證據使用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是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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