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教育部於民國 102 年修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將聽覺障礙定義做那些改變?
(A)規範 25 分貝以上為聽覺障礙者
(B)採計標準為優耳之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
(C)六歲以下兒童聽損只要達 21 分貝以上者,即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D)聽覺障礙依其優耳障礙程度分為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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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 C(83), D(11), E(0) #892074

詳解 (共 1 筆)

#5813375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測量聲音強度的單位稱為分貝(decibeldB),超過100分貝的聲音會使人耳受到過大刺激而不愉快。

優耳聽力損失在55-69分貝者,為輕度聽障,

優耳聽力損失在70-89分貝者,為中度聽障,

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為重度聽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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