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法官於審判時,雖有懷疑,但不能證明被告有罪,應:
(A)宣告被告無罪
(B)適用「罪疑惟輕」,減輕被告刑罰
(C)引用習慣法或法理,據以審判
(D)中止審判,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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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3), B(35), C(17), D(16), E(0) #184041
統計: A(663), B(35), C(17), D(16), E(0) #184041
詳解 (共 2 筆)
#7667636
正確答案請毫無懸念、大筆一揮劃下 (A) 宣告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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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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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第 301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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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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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亦明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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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絕招(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In dubio pro r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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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審判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法官才能判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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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審理到最後,心裡雖然覺得被告很可疑(有懷疑),但是國家(檢察官)拿出來的證據就是「無法形成百分之百有罪的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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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這份懷疑的利益必須歸給被告。法官絕對不能猜測、不能打折處罰,唯一的法定動作,就是直接「宣告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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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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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適用「罪疑惟輕」,減輕被告刑罰:超級大陷阱! 很多同學會被這個聽起來很專業的成語騙去。「罪疑唯輕」(現稱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其效果是「不能證明有罪,就當作沒罪(無罪)」,絕對不是「因為懷疑,所以打折減輕刑罰」。如果沒證據還判有罪(即使是減刑),就是最嚴重的冤獄與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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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引用習慣法或法理,據以審判:大錯特錯! 刑事法嚴格死守「罪刑法定原則」,什麼是犯罪、怎麼處罰都必須看成文法律,絕對不能因為證據不足,就跑去翻民事法那一套「習慣或法理」來定人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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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止審判,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錯! 只有當法官審判時,認為這案件要適用的「法律條文本身有違憲嫌疑」時,才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請憲法法庭裁判。本題只是單純的「事實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證據審查範圍,跟憲法解釋完全無關。
「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最喜歡考的根本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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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15
求出處,對刑訴 民訴很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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