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試行和解或進行調解程序,雖當事人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授與和解之特別代理權,受訴法
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仍得命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B)經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未於和解期日或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
均得以裁定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
(C)就訴訟或調解之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均得依職權通知參
加和解或調解程序
(D)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參加和解或調解者,得對已成立之
和解或調解,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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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37), C(110), D(81), E(0) #184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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