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以往事實之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學說稱此種證人為何?
(A)特殊證人
(B)鑑定證人
(C)專家證人
(D)輔助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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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2919), C(1071), D(208), E(1) #136562

詳解 (共 9 筆)

#255774
證人:陳述親身見聞之過往事實之人。
鑑定人:就鑑定事項有專門知識,陳述專業知識意見之人。
鑑定證人:結合上開2者,指具有特別專門知識,且得知以往事實之人。
ex曾經持續為被告治療之精神科醫生,用以證明被告之責任能力有無時,即為鑑定證人。
鑑定證人明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C)專家證人,是英美法之概念;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採行鑑定制度
不過最近因為性侵案件的特殊性,目前有在研擬專家證人制度,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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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64

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問。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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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916
鑑定證人:結合上開2者,指具有特別專門知識,且得知以往事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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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48
證人:結合上開2者,指具有特別專門知識,且得知以往事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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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131
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以往事...
(共 2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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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785

破題--瞎掰記憶法

往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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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461

鑑定證人→既是鑑定人又是證人,對案情瞭解(熟識),如家庭醫師,準用人證之規定
鑑定人→對案情不瞭解(不熟識)
專家證人→英美法系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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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3
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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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282
我只是好奇,這不是民事訴訟法嗎?
第 339 條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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