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
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B)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
(C)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D)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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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31), C(65), D(279), E(0) #3289046
統計: A(49), B(131), C(65), D(279), E(0) #3289046
詳解 (共 2 筆)
#6517996
66 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 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
I.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III.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V.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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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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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I.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II.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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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 成立
I.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II.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III.第一項之異議,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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