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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66.依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其對立法院負責的方法是:
(A)呈請總統調處
(B)移請立法院覆議
(C)聲請司法院解釋
(D)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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