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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題 科目:特殊教育(身障)#1390 |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題 科目:特殊教育(身障)#1390

年份:94年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66.特教法第九條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逐年向下延伸至幾歲?
(A)五歲
(B)四歲
(C)三歲
(D)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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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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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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