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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題 科目:特殊教育(身障)#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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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題 科目:特殊教育(身障)#1390 |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題 科目:特殊教育(身障)#1390
年份:
94年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66.特教法第九條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逐年向下延伸至幾歲?
(A)五歲
(B)四歲
(C)三歲
(D)兩歲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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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B2 ·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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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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