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下列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特殊教育相關申訴事宜的處
理,何者有誤?
(A)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
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B)對學生學習、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C)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時,同一案件至多三次,以維特殊教育學生權益
(D)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安置申復暨申訴作業流程
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收受申復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提起申復書不合規定者,
通知申復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完成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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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55), C(677), D(32), E(0) #3111930
統計: A(62), B(55), C(677), D(32), E(0) #3111930
詳解 (共 5 筆)
#6048762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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