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9.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受僱人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何項行為?
(A)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內,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具分析基礎之建議買賣訊息
(B)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 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做研判預測, 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C)以真 實姓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D)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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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1), C(4), D(12), E(0) #3305370
統計: A(6), B(41), C(4), D(12), E(0) #3305370
詳解 (共 2 筆)
#7514966
解析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執行業務時,有明文規範其禁止行為。各選項的法規對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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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明文禁止之行為(應選此項):法規第 15 條第 2 項第 12 款規定,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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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合法行為:法規第 15 條第 2 項第 11 款是禁止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選項中為「具分析基礎」,因此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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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合法行為:法規第 15 條第 2 項第 16 款是禁止「以非真實姓名(化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其他業務行為」。因此,以「真實姓名」執行業務是合乎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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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合法行為:法規第 15 條第 2 項第 9 款是禁止「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若屬於「依法令所為之查詢」(例如配合檢調機關或金管會調查),則配合揭露屬於合法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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