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
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B)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
子女而定之
(C)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D)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
之本國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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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5), C(62), D(34), E(0) #688107
統計: A(58), B(15), C(62), D(34), E(0) #688107
詳解 (共 4 筆)
#1436921
本題考的是「準正」喔!
應該要依涉民法47條 關於其父母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順序是:父母共同本國法→父母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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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897
C) 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根據第52條,非婚生子女的身分應依生父與生母婚姻的效力所適用之法律。第47條規定,婚姻的效力應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若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若無共同的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在本案中,甲乙結婚後設定住所於臺北,因此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共同住所地的法律,即中華民國法律。所以選項(C)是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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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71
請問條文是涉民法51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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