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上開借款讓與之前,丁已將該債權讓與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②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A 屋,因 A 屋嚴重漏水致發生損害,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20 萬元。丙主張 A 屋係其出售予乙,倘乙因 A 屋漏水而須賠償甲,乙將向丙求償,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③甲列乙為被告,基於贈與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 60 萬元;甲向丙借款 50 萬元未還,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④甲主張其債務人乙對丙有 100 萬元債權怠於行使,為代位行使乙對丙之債權,乃列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丙給付乙 100 萬元,由甲代為受領。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⑤甲基於與乙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C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訴訟繫屬中將 C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⑤
(C)①②③④⑤
(D)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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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96), C(71), D(25), E(0) #372547

詳解 (共 4 筆)

#5561633

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

第 58 條 1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③甲列乙為被告,基於贈與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 60 萬元;甲向丙借款 50 萬元未還,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本例中,丙與甲間債務關係並不因甲乙間債務是否履行而導致直接或間接受影響,至多僅影響丙受償之機會,尚難逕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再者,甲丙間債務是否已到期亦未可知,債權人既無請求期前清償權利,自難認丙已有權利可行使(民法316參照),當更無法認其就甲乙間訴訟結果而受有直接或間接影響,而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本題僅影響甲之清償債務能力,至多構成經濟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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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
如果有可能產生一點點判決效力的都可以算是。(包括既判力、爭點效等)

①→丙不參加的話,縱然不受既判力所及,但仍可能受爭點效所及,然後會產生不能再主張丁的債權到底讓與給誰(如果採學說的爭點效不限於前後訴當事人間的話)

②→A屋到底有沒有漏水瑕疵這件事情會被前訴確定,可能產生爭點效。

③→甲乙間債務關係完全沒有辦法影響後訴訟,爭點跟後訴無關。

④→這是直接受影響的例子,因為本訴訟如果勝訴乙就可以請求丙清償債務。

⑤→丙不參加前訴的話,前訴可能對於丙產生爭點效,導致丙不得再行爭執乙對甲之所有權存在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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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634
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謝謝:

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上開借款讓與之前,丁已將該債權讓與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本選項中丙主張之法律上利益為已受丁的「債權讓與」。

②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A 屋,因 A 屋嚴重漏水致發生損害,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20 萬元。丙主張 A 屋係其出售予乙,倘乙因 A 屋漏水而須賠償甲,乙將向丙求償,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本選項中丙主張之法律上利益為間接賠償乙之「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



④甲主張其債務人乙對丙有 100 萬元債權怠於行使,為代位行使乙對丙之債權,乃列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丙給付乙 100 萬元,由甲代為受領。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本選項中甲主張之法律上利益是甲得行使之「代位權」。

⑤甲基於與乙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C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訴訟繫屬中將 C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本選項中丙主張之法律上利益是若甲起訴乙,丙將受「既判力主觀效力所及。

③甲列乙為被告,基於贈與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 60 萬元;甲向丙借款 50 萬元未還,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本選項中,丙與其債務人甲的乙間,至多僅有事實上的法律利益;除非本選項改為甲列乙為被告,基於贈與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 60 萬元;甲向丙借款 50 萬元未還,丙基於甲的債權人地位,代位向丙請求 其實我認為,丙對於乙是否能還給甲60萬,概念上類似於公法的反射利益(就是如果政府無故叫安全帶廠商多繳稅,是侵害人民財產權;但如果政府原欲立法強制所有車輛都要加裝安全帶【此時安全帶商賺到了反射利益】,後來政府不立法了,因為反射利益不保護,所以廠商不能主張財產權受侵害),所以沒有民訴程序保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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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865
為何3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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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397

本題旨在判斷各選項中聲明參加訴訟之人,是否均具備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稱「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要件。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或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但因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

綜合分析各選項如下:

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80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80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上開借款讓與之前,丁已將該債權讓與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 丙主張其為真正債權受讓人,若甲勝訴,則丙對乙之債權將無法實現,故丙與乙之間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丙輔助乙參加訴訟符合要件。

②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A屋,因A屋嚴重漏水致發生損害,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20萬元。丙主張A屋係其出售予乙,倘乙因A屋漏水而須賠償甲,乙將向丙求償,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 丙為乙之前手,若乙因A屋漏水而須對甲負賠償責任,乙可能依買賣契約向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此,乙之敗訴將使丙面臨被求償之風險,丙與乙之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丙輔助乙參加訴訟符合要件。

③甲列乙為被告,基於贈與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60萬元;甲向丙借款50萬元未還,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 丙為甲之債權人,甲若勝訴可獲得60萬元,有助於甲清償對丙之債務。然而,本訴訟之判決結果並非直接影響丙對甲之債權,丙之私法上地位亦不因甲之勝敗訴而直接受不利益。丙與甲之間僅有事實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非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丙輔助甲參加訴訟不符合要件[2]。

④甲主張其債務人乙對丙有100萬元債權怠於行使,為代位行使乙對丙之債權,乃列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丙給付乙100萬元,由甲代為受領。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 甲係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乙對丙之債權,本訴訟之判決結果將直接影響乙對丙之債權存否。乙作為債權人,其權利受本訴訟判決之影響,故乙輔助甲參加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符合要件。

⑤甲基於與乙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C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訴訟繫屬中將C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 丙為C屋之現所有權人,若甲勝訴,則乙須將C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此將直接影響丙之所有權。因此,丙與乙之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丙輔助乙參加訴訟符合要件。

綜合以上分析,選項①②④⑤所敘述之聲明參加訴訟之人,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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