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甲欲起訴向乙請求清償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其起訴狀應如何記載,始合乎起訴時應就訴訟標的予以特定之要求?
(A)甲僅表明因乙積欠貨款未清償而起訴
(B)甲僅表明其係根據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起訴,但未陳述原因事實
(C)甲僅表明兩造於 2009 年 3 月 15 日成立買賣契約,甲將 A 車出賣給乙,約定價金 120 萬元,乙僅給付 20 萬元後,其餘款項均未給付,故依價金給付請求權起訴云云,但未引用任何法條
(D)甲僅表明其係基於價金給付請求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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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8), C(1167), D(223), E(0) #372553

詳解 (共 1 筆)

#550020
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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