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何者非屬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之 情形?
(A)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B)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C)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保管機構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該保管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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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8), B(429), C(420), D(1867), E(0) #2431872

詳解 (共 1 筆)

#4276888

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的如下:

1.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10%以上

2.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

3.證券信託投資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數達10%以上

4.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5.與證券投資信託是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6.其他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是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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