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89條 作成拒絕證書之4日內有通知義務 如未通知依票據法93條 仍得行使追索權 但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32 甲簽發匯票一張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再背書轉讓與丁,丁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