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我國籍的甲,在 A 國從 B 國人乙受讓 M 動產的所有權;惟因 M 所有權當時是屬於 C 國人丙所有, 乙為無權處分,但甲符合 A 國法善意取得的規定。其後甲將 M 帶回到國內,經過一年,合計甲在 A 國及我國的占有期間,已經符合我國法關於時效取得的規定;惟仍未達到 A 國法及 B 國法相同較長 的取得時效期間。丙向甲在我國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其所有物 M,受訴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及裁判?
(A)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認定甲已經時效取得 M 的所有權
(B)應以 A 國法及 B 國法為準據法,而判決丙勝訴,命甲返還 M
(C)應適用 A 國法,認定甲已經取得 M 的所有權
(D)應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即我國法,認定甲已經時效取得 M 的所有權,而駁回丙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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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 C(62), D(71), E(0) #687494

詳解 (共 4 筆)

#4173906

這題關鍵在於

甲在A國已經善意取得所有權,

所以就不用去討論【物依所在地法】在我國取得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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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808
第38條(物權之準據法)  關於物權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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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828
涉民法第38條第3項: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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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法第3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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