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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0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69 我國籍的甲,在 A 國從 B 國人乙受讓 M 動產的所有權;惟因 M 所有權當時是屬於 C 國人丙所有, 乙為無權處分,但甲符合 A 國法善意取得的規定。其後甲將 M 帶回到國內,經過一年,合計甲在 A 國及我國的占有期間,已經符合我國法關於時效取得的規定;惟仍未達到 A 國法及 B 國法相同較長 的取得時效期間。丙向甲在我國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其所有物 M,受訴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及裁判?
(A)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認定甲已經時效取得 M 的所有權
(B)應以 A 國法及 B 國法為準據法,而判決丙勝訴,命甲返還 M
(C)應適用 A 國法,認定甲已經取得 M 的所有權
(D)應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即我國法,認定甲已經時效取得 M 的所有權,而駁回丙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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