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美國女子乙結婚後,在美國德州生子丙,兩人隨後移居臺北。甲乙辛苦將丙養大
成人,並完成高等教育後(斯時丙已年滿 23 歲)竟棄養雙親於不顧,致兩老年老力衰無力維生,兩
人乃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丙應履行扶養義務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因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在美國,有中華民國國籍與美國國籍
(B)丙有美國與中華民國雙重國籍,應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定其本國法
(C)關於甲之扶養請求,應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律
(D)關於乙之扶養請求,應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即美國法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涉民法第 2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