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關於程序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上和解於成立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但就離婚請求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應向戶政機
關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B)訴訟上和解之成立,應以當事人兩造就如何解決紛爭意思表示一致者為內容,所以兩造不得合意請
求受訴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為兩造酌定如何解決紛爭之內容
(C)在家事非訟程序上,不論其程序標的之性質為何,當事人均得成立程序上和解,並發生與確定裁判
相同之效力
(D)在本案審理程序上試行和解時,受訴法院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但其成立之和解,不具有與確
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