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理是為:
(A)告訴乃論
(B)不告不理
(C)不溯既往
(D)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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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 B(8232), C(33), D(73), E(0) #131563

詳解 (共 6 筆)

#450902
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
告訴乃論--鑒察關不得起訴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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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0
刑事訴訟法
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此乃不告不理原則
答案應為B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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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466

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理是為:
(A)告訴乃論
(B)不告不理
(C)不溯既往
(D)一事不再理
 

規定(主詞)的動詞 和受詞的對象差別


非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法官得自行審理是為

 

==>重點是:"不得",誰不得? 法官。

所以不告不理的對象是 , 禁止"法官"

不告==>當事人不告,是條件句。 不理=>才是主句,主句的主詞是 法官。審理的不可能是

條件句的"當事人"  

 

 

 

 

訴=告。

非 當事人 告(訴),不理。

 告訴乃論=>當事人告知要自訴或叫檢察官要訴,才來討論審理。

告了 才 來論,強調的動詞是 告了,而後面沒有動詞,論的對象也是當事人。

所是說"當事人" 告了,再來 討論。 法官 愛審理、不審理 不是很重要。

重點是 當事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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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4


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則法官不得自行審理

應該是屬於不告不理的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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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8

我也覺得是(B)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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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448
請問告訴乃論跟不告不理有什麼差別呢?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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