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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2 臺灣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試題_5 職等/採購人員: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2)政府採購法概要)#120547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2 臺灣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試題_5 職等/採購人員: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2)政府採購法概要)#120547

年份:112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69.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連帶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B)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但再轉包者,不在此限
(C)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D)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於履約時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機關應將其事實、理 由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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