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B)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C)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D)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2), B(195), C(1626), D(892), E(0) #2086491
統計: A(1802), B(195), C(1626), D(892), E(0) #2086491
詳解 (共 4 筆)
#4143765
A 為保管機構
58
0
#4283537
所得稅法
第 3-4 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第 89-1 條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13
4
#6425827
(A) 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由受託人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
ㅤㅤ
(B)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C) 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1) 所得分配之期限
若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且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保管機構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所產生之孳息仍應併入基金。
若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且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保管機構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所產生之孳息仍應併入基金。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ㅤㅤ
(D)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