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B)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C)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D)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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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2), B(195), C(1626), D(892), E(0) #208649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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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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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4 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第 89-1 條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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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管銀行依照投信公司的收益分配數據,擔...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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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受託人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
5.第第 3-4 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前二條(第 88 條第 89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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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C) 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1) 所得分配之期限
若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且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保管機構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所產生之孳息仍應併入基金。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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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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