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收益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B)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C) 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D)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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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50), C(408), D(259), E(0) #3333991
統計: A(465), B(50), C(408), D(259), E(0) #3333991
詳解 (共 3 筆)
#6425824
(A) 由投信公司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由受託人擔任基金收益分配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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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存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C) 可分配收益存入其專戶後即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1) 所得分配之期限
若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且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保管機構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所產生之孳息仍應併入基金。
若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且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保管機構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不再視為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所產生之孳息仍應併入基金。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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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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