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有關僑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資金結匯申請,下列何者需由其委託國內代理人檢附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或稽徵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代理結匯之申請?
(A)
投資本金之匯出款項
(B) 投資收益之匯出款項
(C) 投資額度內之匯入款項
(D) 超過投資額度之匯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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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642), C(114), D(216), E(0) #3333995
統計: A(137), B(642), C(114), D(216), E(0) #3333995
詳解 (共 3 筆)
#6425931
1.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除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外,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並填具委託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應由變更後之代理人重新填具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並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2.華僑及外國人就其投資證券之收益申請結匯時,應由依第 16 條規定指定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檢附前項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或該管稽徵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但符合下列規定,並由依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具證明文件者,得逕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
...
| 結 匯 項 目 | 應 確 認 文 件 | 結 匯 人 |
| 一、匯出、入本金 | 一、證券主管機關原核准投資文件,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文件,或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投資登記證明文件,或臺灣證券交易所原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分戶身分完成補辦登記證明文件。 二、匯入本金係來自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在國內開立「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時,須另加確認購買有價證券成交證明文件。 |
代理人或代表人 |
| 二、匯出收益 | 除前述文件外,應確認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或完稅證明,或代理人(代表人)出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匯出收益非屬應申報納稅所得證明書」。 | 代理人或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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