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A)留置權
(B)地上權
(C)著作財產權
(D)典權
統計: A(478), B(39), C(356), D(29), E(0) #435698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C選項,最高法院是認為著作財產權不得時效取得,但考選部似乎未更改答案,在此提供最高法院判決給各位網友參考:「著作(work)與著作物(copy)係屬二不同之概念,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為著作,即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之保護及於該著作之表達,雖然通常附著於一定之媒介或載體,惟僅須以一定方法或形式表達呈現其創作內容,使他人得以知覺著作之存在及其內容存在即可,而不以附著或固著(fixation)為保護要件。而著作物乃著作依其表現形式所附著之有體物(媒介或載體),為物權歸屬之客體。是以著作之內容一旦以一定形式對外表達後,任何人無須藉由著作人之協力,即得加以利用,具有非獨占性(non-exclusive)、無耗損性(non-rivalrous)、共享性之特質,而與物權所保護之財產標的物具有獨占性(exclusive)、耗損性(rivalrous)、自然稀少性(naturalscarcity)之性質迥然有別,著作權無法如物權人僅須占有特定之有體物即可排除他人使用。倘許原著作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得以準占有人之地位,以取得著作權之意思行使著作權之各項權能(如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翻譯、出租及改作權等),繼續十年或五年後即得因時效取得著作權,任何人均得以此方式取得著作權,若有二人以上同時主張時效取得,究竟該著作權應歸屬何人,勢必造成著作權法律關係之混亂,反而無從迅速確定法律狀態,達到有效運用、配置社會資源,使社會總效益極大化之目的。若承認得以時效取得著作權,無疑鼓勵他人無待創作,即可以逸待勞,擅自行使著作權,於十年或五年後即可原始取得著作權,將挫著作人之創作誘因,人類智識文化資產如何永續發展?故以一定時間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物權、以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之時效取得制度,與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有別,因此,關於著作權,不在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之列。上訴人主張其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七百七十二條及第九百六十六條規定,時效取得系爭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可取。(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
| 智慧局近日就對於他人創作之著作財產權得否依民法規定主張時效取得?釋示指出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創作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該創作於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第三人得否依民法規定,對於他人創作之著作權主張時效取得,按民法規定以一定時間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物權、以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之時效取得制度,與著作權法之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有別,因此,著作財產權不能準用民法時效取得規定,主張時效取得。智慧財產法院於其相關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 |||||
|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leeandli.com/web/bulletin/artical.asp?id=4579 |
留置權須符合一定要件,始能取得。包括(1)基於法律行為:僅限於繼受取得(2)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1.繼承2.基於法律規定:又可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
FROM~~ 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aspx?sID=584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