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
(B)時效取得
(C)法定質權之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統計: A(842), B(304), C(755), D(2879), E(0) #138598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
(B)時效取得
(C)法定質權之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解析 :
(A)繼承取得 → 「繼受取得」 ( 法律規定 ) 取得 。
(B)時效取得
→ 「原始取得」 ( 法律規定 ) 取得 。 (C)法定質權之取得 → 「繼受取得」 ( 法律規定 ) 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繼受取得」 ( 法律行為 ) 取得。
※ (A)「繼承取得」、(B)「時效取得」、(C)「法定質權取得」→ 皆為「法律規定」取得;只有 (D)「讓與」才是「法律行為」取得。
~詳解 : 「權利」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
(一)「原始取得」=「固有取得」:
是指「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 :
1. 無主物之先占(802) ;
2. 埋藏物之發現(808);
3. 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 ;
4. 漂流物或沈沒物(810) ;
5. 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
6. 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 ;
7. 時效取得(768~770);
8. 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等。
(二)「繼受取得」:
是指「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的。如 :
1. 買賣;
2. 繼承;
3. 贈與;
4. 公司合併;
5. 地上權的設定;
6. 抵押權的設定......等。
[ 資料來源 : xuelele.com.tw/past_items/172024?channel=versions_list ]
繼承取得、時效取得、法定質權取得皆為「法律規定」取得,讓與才是「法律行為」取得。
這是看別人說的。
~精修 (一) : [ 文自鄭玉波先生所著法學緒論 ] + [ 奇摩知識 ]
一、「法律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 如,「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一)「準法律行為」:同屬當事人之「表示行為」,但「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準法律行為是什麼?
※額外補充資料 -「準法律行為」: 1. 非基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之法律效果,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
2. 「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意人內心是否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法律均直接賦予某種效果。
3. 白話文:
也就是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但是亦可以準用法律行為讓它發生效力,而準用的意思大概就是並未完全符合,但是仍可以用法律讓它發生效力,不過要有法律上承認有其準用的存在效力唷 !
4. 例如:甲向乙購買車子一台,,已交付車款,,然乙未於期限內交付車子,甲去電要求乙交付這一行為,法律名辭上稱為「催告」。
甲並未訴請乙依法交付, 法律上並未規定乙一定要交付車子, 此不交付之行為, 僅為違約, 但未違法.
另甲也可以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車款, 致成無損失效果。
5. 「準法律行為」有哪幾種?
(1)「意思通知」 ( 民法第80條之法定代理人的催告、第155條之對他人要約的拒絕 )。
(2)「觀念通知」 ( 民法第51條之社員總會的通知、第297條 )。
(3)「情感表示」 ( 民法第1053條之夫妻一方的宥恕、民法第1145第二項 )。
(二) 「事實行為」:
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
※額外補充資料 -「事實行為」:
1. 事實行為:不論是否有意思表示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2. 比方說,拾得一件遺失物並把他拿去招領,若一定時限過去而無人招領則該物的所有權無條件歸給拾得的人 ( 不論其是否願意 )。
二、權利義務之發生者,即權利義務開始與其主體相結合之謂也。可分絕對的發生與相對的發生兩種。
(一) 絕對的發生者 :
乃非基於既存之權利義務而發生,純係一種原始的新的權利義務之發生,故單在權利方面而言,謂之原始取得,例如無主動產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及時效取得等。
(二) 相對的發生者 :
即基於前主之權利義務而生者也。此種發生若單從權利方面觀之,則謂之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復可分為下列四項:
1. 概括繼受:亦謂之包括繼受,係基於一個原因,合多數權利義務為一體,而繼受者,例如繼承,及公司合併是。
2. 特定繼受:即基於個個原因,而繼受個個權利者,例如買賣及贈與是。
3. 移轉繼受:前主權利原樣移於後主,謂之移轉繼受。一般之繼受,大抵如此。
4. 創設繼受:亦稱設定的繼受,即將前主權利之內容之一部,作為別種權利而繼受者,例如地上權,抵押權之設定是。
須符合「法律行為」並以「繼受取得」的方式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繼承雖然是「繼受取得」,但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即發生(民1147),不是經由法律行為的方式發生動產質權的變動
(B)時效取得:因為不須當事人合意,所以非「繼受取得」,屬依法律規定(如民772準用民768)取得的「原始取得」
(C)法定質權的取得:法定質權的取得係基於法律規定(如民訴§103),與意定質權取得基於法律行為不同。欠缺法律行為要件。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此係民295條第一項的規定,係債權讓與的行為。債權讓與係由當事人合意(意思表示)就債權(標的)為移轉的關係,係法律行為。復此要以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才能生效,故為「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D.債權讓與為法律行為中的準物權行為。
我自己下結論
繼承取得雖然是繼受取得 但不符合法律行為 因為 被繼承人沒有與繼承人做"意思表示" 所以a不可以選
時效取得是原始取得 與題目不吻合 所以b不可以選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所以 要選 "意定" 取得的質權 而非"法定"(法律規定)取得的質權 所以c不可以選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此係民295條第一項的規定,係債權讓與的行為。債權讓與
係由當事人合意(意思表示)就債權(標的)為移轉的關係,係法律行為。復此要以當事人意思表示
合致才能生效,故為「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這樣解讀對嗎?? 我看到眼花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