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甲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將有害於抵押權人乙?
(A)再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丙
(B)再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丁
(C)再將A地讓與戊
(D)再就A地為事實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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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9), B(305), C(435), D(4119), E(0) #138602
統計: A(549), B(305), C(435), D(4119), E(0) #138602
詳解 (共 10 筆)
#119054
民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871 條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因為就算你把他賣掉了,債權人未得到清償,他還是會去拍賣該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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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84
事實上的處分,就是將原物體改造或毀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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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190
在我國民法上「處分」乃一「相對性的法律概念」,其意義有最廣義、廣義與狹義之分:
- 最廣義的處分-包含「事實上的處分」以及「法律上的處分」 所謂「事實上的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的行為而言。例如把舊房子拆除重建,還有許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的時候,常常把厚厚的講義拆成二半便於攜帶,這就是「事實上的處分」。
- 以此例, 如果把這塊地租給人傾倒垃圾 或 有害廢棄物, 當然對抵押權人就很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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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985
抵押權具有追及性唷 而且實務上買賣不動產代書和仲介一調地籍謄本上面就會載明有抵押權 自行辦理過戶登記地政事務所人員也可以諮詢 一般都會提醒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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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110
C:再將A地讓與戊
舉例就是出售有房貸的房子.原不動產一定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並不影響之後售屋的行為與原債權銀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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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43
不動產的抵押需經登記 ,所以戊在被讓與前 ,就要自己去查土地是不是已經被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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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863
因為擔保物權有不可分性,
根據的法條
第 867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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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816
那...那...那...
所以戊在被讓與時已取得該物所有權???
「自己去查土地是不是已經被設定抵押! 」,若戊忽略了此步驟,並且"被讓與",那麼戊就要承受"在自己的土地/建物上"被人登記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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