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教唆乙殺害張三,乙卻誤認李四為張三,殺死李四。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殺人未遂,乙殺人既遂
(B)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C)甲殺人未遂,乙過失致人於死
(D)甲為預備殺人,乙過失致人於死
統計: A(882), B(5152), C(279), D(178), E(0) #138606
詳解 (共 10 筆)
所謂共犯從屬性,
是用來判斷正犯的犯罪階段至何階段,才能論定共犯是否成罪,並非用來判斷共犯之罪名
實務上採限制從屬性,只要正犯T+R符合不法性,不論其S階是否該當,共犯均成立犯罪(但未必從屬同一罪名)
例如:
1.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偷竊
乙:在S階阻卻責任,無罪
甲:因乙在T+S上均該當,故甲依限制從屬性,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2.甲教唆乙殺丙,但乙不敢只打了丙就離開
乙:傷害罪之正犯
甲: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3.甲教唆乙殺死甲父
乙:殺人罪正犯
甲: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之教唆犯
無論是誤殺了誰 都是殺人
只要是殺人 就不會是過失
一定是故意
誤殺是客體錯誤或是打擊錯誤之類的問題
所以乙犯了殺人罪 甲依乙之犯罪判之
所以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選擇題請依原則性作答
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那應該是申論討論範圍吧
刑法29條規定教唆犯處罰以其所教唆之罪罰之
正犯犯什麼罪 教唆犯就判什麼罪
沒錯~刑法是如此規定,但請留意,條文上寫著的是以其所教唆之罪罰之....並非以正犯之罪罰之
故若甲只教唆乙毆打丙,乙卻失手毆丙致死
乙:傷害致死罪之正犯
甲:傷害罪之教唆犯 (刑29:所教唆之罪)
甲只教唆傷害罪,為何要從屬乙之傷害致死罪
限制從屬性在此只能解釋甲對丙之死,在條件說上有其因果關係
但乙逾越教唆傷害的部分致人於死,乙應自我負責(共犯過剩)
而不是單純的只依正犯犯什麼罪 教唆犯就犯什麼罪論之~
其實這題還是有點爭議(不要起爭議)
此題是客體錯誤,並非打擊錯誤
而主要有兩說
甲說:應依教唆既遂罪處罰
理由為:強調保護的法益,此說處罰的重點在於,甲教唆乙去侵害一個人的生命法益,而非丙或丁的。
乙說:應依教唆未遂罪處罰,此說強調客體的個別性,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視為教唆者的打擊錯誤,論以教唆未遂!!
不過大多學者及實務多傾向甲說,而甲說的理由還是比較可採。
(但我還是選錯....)
樓上大大這題
甲是教唆乙去傷害丙 也交代不可鬧出人命 但是乙卻失手打死丙
甲主觀上只有傷害餅的認知與意欲
但是乙打死丙的行為不是甲能事先預知
也非甲的本意與認知
所以甲只負傷害罪的教唆犯 乙失手打死丙的部分乃超出範圍
甲無須負責 乙就要承擔傷害致死罪
小弟我也不知道該怎麼用法律用語解釋
還請高手說明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