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共同收養者,其合意終止收養,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B)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毋須聲請法院認可
(C)夫妻之一方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亦及於他方
(D)未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應聲請法院認可
統計: A(73), B(1302), C(2958), D(100), E(0) #138605
詳解 (共 10 筆)
第 1080 條 (收養之終止(一)-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以成年的養子女,直接向戶政為之即可囉。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下列關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法院許可(B)聲請法院認可(C)呈報法院備查(D)法院無須介入
97 年 -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24答案:B
許可:不可經雙方私下的協議就成立,需經法院的裁判後才能成立的事件,就稱為許可。 准不准的決定權在法院,所以稱為許可。
認可:認可的決議權在於事件的雙方,只要雙方協議成功,只要向法院聲請報備, 並取得法院認可證明,就可登記一切的權利義務,這就叫認可。
不得收養養子女 | 直血 | 直血 | 不得結婚 |
| 直姻 | 直姻 | |
| 旁姻5輩異 | 旁姻5輩異 | |
| 旁血6輩異 | 旁血6 | |
夫妻一方收養 | 直姻 | 旁血6輩同 | 結婚 |
|
| 收養4輩同 |
甲已婚,育有一子丙已成年,甲 40 歲時與 60 歲之乙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下列關於該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已結婚,故收養契約應經甲之配偶同意
(B)甲已成年,故收養契約僅以書面為之,無須法院認可
(C)甲已成年,與乙合意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經法院之認可
(D)丙已成年,故須經其同意方為甲乙所訂之收養契約效力所及
104 年 - 關務、身心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0688答案:B
(A)民107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B)民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C)民1080: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D)民1077: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應該是你所收養的養子女有小孩,沒成年的要叫你阿公(嬤),
如果小孩成年,就要小孩同意,你才能當他阿公(嬤)。
有關收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父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其收養無須法院認可
(C)養父母與其所收養之養子女,彼此之間的年齡均應相差 20 歲以上
(D)養子女未滿 7 歲時,訂立收養契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104 年 - 公路、港務升資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D
(A) 養父母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C)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及於"應該是指夫或妻單方面終止收養,對另一方也會生效。
假設甲夫乙妻收養了丙,後來甲夫單方面終止收養丙,如果是"及於"的話,那麼乙跟丙之間的收養關係也會終止,
如果是"不及於"的話,那收養關係還是存在於乙跟丙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