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死後其繼承人有A、B、C、D,其中B於期限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A)忘記將甲借其使用之手機歸還納入遺產
(B)呈報遺產清冊因過於勞累漏列書籍一批
(C)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
(D)未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報明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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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68), C(6788), D(288), E(3) #138603
統計: A(210), B(168), C(6788), D(288), E(3) #138603
詳解 (共 10 筆)
#254496
1.民法並未刪除限定繼承.---新法原則上採強制限定繼承喔
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限定繼承知有限責任)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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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86
第 1154 條 ( 限定繼承之意義 )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1163 條 (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 隱匿遺產。
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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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627
第1163條(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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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5
限定繼承(民法 第1165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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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85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全面為限定繼承若清償後有餘才是自己的~
PS.另外繼承人有詐欺/脅迫/隱匿...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有不利之情事 喪失繼承權
樓上的人法條好像弄錯了 另外限定繼承的相關規定並無刪除
被繼承人生前有負有債務 繼承人才需要限定繼承
而條文規定後 也無須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如有解讀錯誤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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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44
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跟刪除還不是一樣 因為已經不用去法院申請限定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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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03
樓上邏輯對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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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73
刪除是不再這樣規定與使用,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卻是規定要這樣做,意思有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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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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