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
(B)時效取得
(C)法定質權之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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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59), C(115), D(452), E(0) #169986

詳解 (共 5 筆)

#737446
最佳解!
劉彥欣 大三下 (2012/01/04 11:28):57     
(四)本題的評述:承上,本題的答案須符合「法律行為」 
並以「繼受取得」的方式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繼承雖然是「繼受取得」,但繼承於 
被繼承人死亡即發生(民1147),不是經由法律 
行為的方式發生動產質權的變動 

(B)時效取得:因為不須當事人合意,所以非「繼受 
取得」,屬依法律規定(如民772準用民768)取 
得的「原始取得」 

(C)法定質權的取得:前已述及,法定質權的取得係 
基於法律規定(如民訴§103),與意定質權取得 
基於法律行為不同。欠缺法律行為要件。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此係民295 
條第一項的規定,係債權讓與的行為。債權讓與 
係由當事人合意(意思表示)就債權(標的)為 
移轉的關係,係法律行為。復此要以當事人意思 
表示合致才能生效,故為「繼受取得」而非「原 
始取得」 

小結: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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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13

文自鄭玉波先生所著法學緒論
一、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同屬當事人之表示行為,但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
二、
權利義務之發生者,即權利義務開始與其主體相結合之謂也。可分絕對的發生與相對的發生兩種。
絕對的發生者,乃非基於既存之權利義務而發生,純係一種原始的新的權利義務之發生,故單在權利方面而言,謂之原始取得,例如無主動產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及時效取得等。
相對的發生者,即基於前主之權利義務而生者也。此種發生若單從權利方面觀之,則謂之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復可分為下列四項:
(一)概括繼受:亦謂之包括繼受,係基於一個原因,合多數權利義務為一體,而繼受者,例如繼承,及公司合併是。
(二)特定繼受:即基於個個原因,而繼受個個權利者,例如買賣及贈與是。
(三)移轉繼受:前主權利原樣移於後主,謂之移轉繼受。一般之繼受,大抵如此。
(四)創設繼受:亦稱設定的繼受,即將前主權利之內容之一部,作為別種權利而繼受者,例如地上權,抵押權之設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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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72
繼承取得與法定質權之取得為因法律規定而繼受取得 時效取得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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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66
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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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3
繼承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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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7077
未解鎖
(A) 繼承取得 ❌ ◈繼承為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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