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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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8), B(271), C(3101), D(733), E(0) #138599
統計: A(758), B(271), C(3101), D(733), E(0) #138599
詳解 (共 10 筆)
#117585
非經承認 不生效力 => 效力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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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35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 :
依據《民法》-
| 第 300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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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1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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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2 條 (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催告) |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
→ 需要「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力」;如果債權人「拒絕承認」則「得撤銷」,這很明顯的是「效力未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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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128
口訣(別地方看來的):
債權讓與要通知債務承擔要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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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78
301 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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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598
甲對乙有貨款債權五十萬元,甲將對乙之五十萬元債權讓與於丙。關於甲和丙之債權讓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未經乙事前同意,故不生效力
(B)須經乙事後同意,方生效力
(C)不論乙是否同意,均為無效
(D)甲和丙合意時,即生效力,但非通知乙,對乙不生效
- 103 年 - 103年普考法學知識#16855答案:D
B-是說要乙同意 甲才能把債權讓與丙
(乙是欠錢的人,甲不用經過乙同意才能把債權讓與,只要通知乙,錢以後還給丙就好了)
D-是說甲把債權讓與丙,要通知乙才有效(不然乙仍會把錢還甲,但丙才是債權人卻收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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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70
47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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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82
47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本來應該無效..有但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不知情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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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77
債權人不承認 不生效力
債權人不承認 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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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93
注意一下,於債權人不承認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不是他們的債務承擔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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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72
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所以說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需民法301條後半段之債權人承認後才生效力,在未經債權人承認前其效力未定。
立法之精神在於該債務承擔契約是由第三人與債務人所訂立,關於第三人之還款能力跟清償債務能力需經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力。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所以說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需民法301條後半段之債權人承認後才生效力,在未經債權人承認前其效力未定。
立法之精神在於該債務承擔契約是由第三人與債務人所訂立,關於第三人之還款能力跟清償債務能力需經債權人承認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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