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雙務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雙方均因契約而負擔債務
(B)雙方所負擔之債務,各自獨立,並無任何牽連
(C)雙方所負擔之債務立於對價關係
(D)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及危險負擔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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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5836), C(288), D(260), E(0) #138601

詳解 (共 9 筆)

#432105
雙務契約: 是指立約雙方,互有義務與對價關係,雙方當事人同時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例如在運輸契約,運送人負有運輸貨物的義務,託運人負有給付等值運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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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35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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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368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 264 條 )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該項危險(損失)之應由何人負擔而言。可分為 1.給付危險(民法225絛)由買受人負擔    2.價金危險(民法266條)由出賣人負擔

可參考下面題目:

39 買賣契約成立後交付前,買賣之物因無名火燒毀,致出賣人無法給付買受人。該價金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買受人 
(B)雙方平均負擔 
(C)出賣人 
(D)法院裁定之
答案:C
難度:簡單
統計: A(256),B(215),C(2901),D(63),E(0) #529680
個人分析: 尚未作答
標籤:法院負擔給付.. 編輯
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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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te011 小六下 (2014/04/20 19:50):62     
所謂「給付危險」白話的意思是「拿不到東西卻還得付錢的危險」

而「價金危險」則是指「拿不到錢卻還得給東西的危險」

原則上  給付危險會由買受人承擔  看民法第225條第1項

而價金危險則由出賣人承擔  請看第266條  如果不可歸責於雙方  則此時雙方皆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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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184

這題怎麼大部分人都會, 我見都沒見過, 我真是太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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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34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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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657
雙務契約Gegenseitiger Ve...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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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03
雖然知答案是(B),但之間有牽連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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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01
不懂D選項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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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433
債務人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
(共 2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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