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時效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B)已登記之不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C)地上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D)典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4), B(7118), C(937), D(1369), E(0) #221670

詳解 (共 10 筆)

#202271
B選項:釋字291,佔有人不能因時效取得他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195
12
#501778

有關時效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正確。
(B)已登記之不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錯誤。
(C)地上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正確。
(D)典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正確。



~解析 :

 (A)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正確。
(B)已登記之不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錯誤。
ANS :
一、補充法條 :
民法第 768條 (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768-1條 ( 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無過失者,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 769條 ( 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所有人。
民法第 770條 ( 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
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所有人。


二、民法
取得時效:只取得「物權」所有權
(一)
「動產」:5年。(以和平方式繼續佔有為前提)民法第768條規定
(二)
不動產
1.
已登記 取得時效
2.
「未登記」
(1)
「善意」:10年。
(2)
「惡意」:20年。



(C)地上權可為時效取得客體 ~正確。

ANS :
一、補充法條 :
 民法第 772條 (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不動產 亦同

二、
地上權時效取得。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規定,「占有人」「主觀」「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客觀」「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20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10年)者,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

三、又
「占有」須行使於「他人」「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其後」為之,如果是未登記之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60年台上1317號判例)。 


(D)典權可為時效取得客體 ~正確。
 ANS :
一、補充法條 :

民法第 923條 ( 定期典權之回贖 )
典權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 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第 924條 ( 未定期典權之回贖 )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 
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二、
民法第923條規定,「典權」「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第二項規定,「出典人」「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三、若沒有定期限的話,依第924條規定,典權
「未定期限」者,「出典人」「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111
0
#501783
~精修 (四) :

Q.請問,在民法第769、770條裡面不是有規定時效取得只限定未登記的不動產嗎?可是在新修正的民法第772條後段又加了....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是指已登記也可以適用時效取得規定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第769條、第770條是不是和第772條是否有衝突到了呢?


ANS :
民法第 772條 :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一、「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 例如,「地上權」等之「時效取得」,若是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準用」。

二、理由 : 「土地」要有「所有權登記」才可以「登記地上權」,時效取得地上權當然要是「已登記之土地」才可以。

※從「土地登記實務」去瞭解,比較能清楚其中之法理 !



⊙民法第 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 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一、民法第 769條 與第 770條指「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應以「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

二、而民法第 772條則是指「所有權以外」之「物權」( 如,「地上權」) → 其「時效取得」,「不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 即指「已登記」之「不動產」也可以 )。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36
0
#501523
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請求登記權

民768-770
35
0
#844115
釋字291,佔有人不能因時效取得他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35
1
#501784
~精修 (五) : 時效取得地上權 : 
民法第72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須以地上權人之意思而為占有。同樣的,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如租賃或借貸關係者,須依第945條規定變更為以地上權之意思而為占有後,方能開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進行。
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實務在地政機關不算少見,內政部遂頒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供地政機關遵循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25
3
#501779
~精修 (一) :
 
一、《民法》之「消滅時效」
(一)
「一般時效」:15年。
(二)
「特別時效」:5年、2年。

二、民法
「取得時效」:只取得「物權」「所有權」
(一)
「動產」:5年。(以和平方式繼續佔有為前提)民法第768條規定
(二)
「不動產」
1.
「已登記」 「無」取得時效。
2.
「未登記」
(1)
「善意」:10年。
(2)
「惡意」:20年。

三、說明 :
(一) 對於已登記的不動產,因為所有權人並不是版主,所以並沒有取得時效的的限制,如版主借住他人之房屋,不會因為借住之時效長短來決定房屋所有權是誰的,就算住一輩子,房屋還是屬於所有權人的。

(二) 至於未登記的不動產部分,如上述所言,區分善意與惡意。

(三)例如流浪漢住進無人管理之空屋,這個算是善意的,但是要持續的居住才算,反之,如果流浪漢知道這房屋是歸何人所有,仍強行霸佔居住,這個就算是惡意的。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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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65
(另可再參考釋字451)
時效制度取得的應為「登記為地上權人的請求權」,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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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82
~精修 (三) :一、依民法的典權規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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