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係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A)於路口協助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之義警
(B)受警察監督執行汽車拖吊之民間業者
(C)經濟部委請辦理核發商品檢驗合格證書之財團法人
(D)為供環境保護局作成裁罰決定而進行污水檢驗之民間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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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135), C(11967), D(415), E(0) #843228
統計: A(234), B(1135), C(11967), D(415), E(0) #843228
詳解 (共 8 筆)
#1404789
行政助手是最典型的程序民營化模型,又有學者稱之為「履行輔助人」。乃是私人在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下,從事技術性、支援性之工作,藉以協助遂行行政任務,達成行政目的。而行政助手乃是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並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權限移轉的問題。
獨立之行政助手,亦有學者稱為「專家參與」,指國家將某特定事務全權委託民間專家獨立執行,之後再根據民間專家之決定,以國家名義作成最後之決定。在此情形中,民間專家作成之決定並不受指揮監督而有獨立性,但是行政機關之決策亦不受專家之拘束,該專家與人民亦不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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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59
D無權限移轉 僅 依其專業為檢驗報告 仍需由機關自己為公權力之行使(裁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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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683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例如:義消、義警等。
拖吊業者在交通警察指揮下,拖吊違規停放之車輛,義交在交通警察指揮下,協助指揮交通,義勇消防隊員從事消防滅火之行為等。
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之區別:
1.有無法律授權之不同:
受託人有正式之委任行為(法律之依據或法律之授權),行政助手則無。
2.可否獨立行使公權力不同:
前者係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後者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需受行政機關
之指揮命令。
3.法律地位不同:
前者依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前段認為「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
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
力」,其意旨係受託團體所為處分行為與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無異。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亦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
政機關」;後者仍維持其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地位,並未被視為行政機關。
4.行政爭訟之處理不同:
行政爭訟時,行政委託之受託人有當事人能力,行政助手則無。
6F 好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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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629
(D)不是專家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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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152
A.B.D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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