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行政法人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設立行政法人考慮之原因?
(A)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B)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C)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D)提升公務員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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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673), C(540), D(12460), E(0) #843230
統計: A(141), B(673), C(540), D(12460), E(0) #843230
詳解 (共 7 筆)
#1109049
| 行政法人法 第2條 | ||||
| 條文 |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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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340
行政法人是什麼呢?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目前我國只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參考資料:https://blog.xuite.net/winlaw8888/wretch/106672161-公法人、行政主體、行政法人、行政機關,四者的意義及區別(重要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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