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B)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D)直轄市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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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432), C(81), D(257), E(0) #3359052
統計: A(147), B(1432), C(81), D(257), E(0) #3359052
詳解 (共 5 筆)
#6303896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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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139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 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 約聘僱醫師屬約僱人員,非正式公務員,依行政院及銓敘部解釋,約聘僱醫師不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但機關可另訂更嚴格規範。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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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公營事業機構」。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適用本法。董事長顯然是該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 因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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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I.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II.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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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僅在兼任行政職務時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未兼行政職務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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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08 號 民國 81年11月13日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
(D) 直轄市議會議長❌
直轄市議會議長屬於民意代表,其身分、權利義務主要受地方制度法及相關議會自律規範所約束,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公務員」。民意代表與經國家任用程序之公務員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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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925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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